2008年6月10日,阿继开着租来的轿车,沿省道漳东线行至龙海市港尾镇一路口时,与一辆摩托车相撞,摩托车司机当场死亡,摩托车后座的杨小姐受伤,后经抢救无效也死了。
阿继属于无证驾驶,摩托司机属无证酒后驾驶。事后,交警认定阿继和摩托车司机各负同等责任,小杨不负责任。
据查,轿车车主并非阿继,而是阿美。阿美将车子租给许某,许某将车再转租给阿继。之前,阿美曾将该车向厦门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交强险),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,保期到2009年3月止。
事后,杨小姐的亲属将阿继、许某、阿美、摩托车司机的父母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、误工费等15万余元。
在一审诉讼期间,杨小姐的亲属与阿继、阿美、许某达成协议:同意在保险公司能够赔偿55000元的前提下,阿继赔偿56000元,阿美赔偿1500元,许某赔偿7500元。
模拟辩论
那么,作为为车子承保的保险公司,要不要为此事故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呢?
观点一: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的,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。车子撞死了人,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。
观点二:交强险属于责任保险,而无证驾驶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,不属于《保险法》规定的“责任保险标的”和“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”,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。阿继无证驾驶,应该自己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判决
龙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,阿美为轿车投保交强险,阿继在保险期间驾驶该车造成两人死亡,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,遂判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5.5万元。
保险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。近日,漳州市中院作出判决,维持原判。
嘉宾说法
主持人: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王乾细 曾聪明
嘉 宾: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张金水律师
主持人:保险公司称,阿继无证开车出了事,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张律师: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,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、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免责的范围仅限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,对于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,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主持人:车子经两手出借,这是否影响保险公司赔偿责任?
张律师: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车辆是否是租借或者挂靠,均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。
主持人:保险公司有没有免责条款呢?
张律师:有,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保险公司可不赔偿。这其实是惩罚骗保行为。
主持人:阿美和许某曾辩称,他们出租行为与本事故无因果关系,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和过错,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。
张律师:两人应该为事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。阿美将车子租给许某,许某将车转租给阿继,并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。且阿美和许某因出租或转租而收益,按照营运利益归属的原则,应当担责。但赔偿受害者后,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向阿继追偿。
主持人:还有提醒消费者的建议吗?
张律师:在出租或者出借车辆时,一定要确保车辆各项安全性能良好,查清对方有否驾驶资格,包括有效驾驶证和准驾车型,最好能订个协议,约定双方的责任。如果是转让车辆,一定要订立协议并及时过户,否则,发生交通事故,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。